上海市镇保工作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三)
(沪镇保办发[200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工作,现将实施中对“历年遗留问题人员社会保险落实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小城镇户籍”人员参加镇保问题
小城镇户籍人员是指本市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推进农村城市化过程中,在城镇务工、经商、投资和居住的农民,按照市有关部门规定批准办理小城镇居民户籍的人员。对这类人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参加镇保:
(一)原村队进入撤制的小城镇户籍人员
小城镇户籍人员尚未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城保”)、镇保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的,可以在村队撤制时纳入该村队人员,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通过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及相关的补充社会保险费后纳入镇保,所需资金由撤制村队的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的由征地责任单位)为主,个人缴纳一部分的办法解决,具体出资比例由各区县政府确定。
(二)原村队已经撤制的小城镇户籍人员
小城镇户籍人员尚未参加本市城保、镇保或农保,原农业户籍所在村队已经撤制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原村队进入或已经撤制并在单位参加城保、镇保或农保的小城镇户籍人员
小城镇户籍人员在单位就业并已参加城保、镇保或农保的,可以在撤制村队时纳入该村队人员,将其参加城保、镇保和农保的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或折算为镇保缴费年限后,参照本条第(一)项规定一次性为其补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已在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并参加城保、镇保或农保的人员,撤制村队时不再纳入范围,所在的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与小城镇户籍人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时,将其参加城保、镇保和农保的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或折算为镇保缴费年限后,由所在的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一次性为其补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