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各区、县级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违法屠宰场所的违法建(构)筑物进行查处;
(二)负责对无证占道经营牲畜产品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 各区、县级市有关职能部门接到有关肉品管理举报或者投诉的,应当受理;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市牲畜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应对各区、县级市落实属地管理工作责任情况进行考核,并加强督促检查、定期通报。
各区、县级市牲畜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督促检查本区、县级市政府的街道(镇)、社区(村)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情况,并定期通报讲评,以此作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的考核依据。
第十二条 做出以下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地区、县级市牲畜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按《广州市牲畜屠宰管理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一)在全市牲畜屠宰属地管理工作评比、考核中成绩显著、名列前茅的;
(二)在查处牲畜屠宰管理重大案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检举、揭发牲畜屠宰和肉品销售违法行为有功的。
奖励方式由当地主管部门确定,奖励金在屠管奖励经费的奖励牲畜屠宰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及有功人员奖励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由市、区、县级市牲畜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下列规定向行政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提出惩处建议:
(一)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包括:
1.通报批评;
2.行政处分;
3.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自问题处理之日起,当年内不得参加与此有关的先进评比;
(三)被追究责任单位的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自问题处理之日起,当年内不得参加与此有关的先进评比,并按照有关规定作为今后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在同一地点、同一场所发现有三次以上违法屠宰行为的,街道(镇)主要领导要追究属地管理责任,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应负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