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各区、县级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以及牲畜屠宰和牲畜产品流通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政府牲畜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研究制定牲畜屠宰管理工作政策;组织协调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配合生猪屠串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街道(镇)、社区(村)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本辖区牲畜屠宰管理工作:
(一)制定街道(镇)、社区(村)知情报情和协查协管制度,及时掌握本辖区范围内的违法私宰点和经销私宰肉的监控情况;掌握餐饮业、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和机团单位的集体食堂采购用肉情况,发现有采购使用私宰肉的,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做好协查协管工作;
(二)加强对辖区范围内违法屠宰点和自办市场的管理,发现违法屠宰点及市场内销售私宰肉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告知有关主管部门,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三)街道(镇)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辖区内组织工商、卫生、公安、城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打击私屠滥宰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 各区、县级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在本辖区内组织落实《
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及牲畜屠宰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根据牲畜屠宰管理工作的需要,组织联合执法工作;
(三)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牲畜屠宰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区、县级市公安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抗拒、阻碍牲畜屠宰及其产品流通管理行政执法、以暴力或者威胁手段扰乱牲畜产品流通秩序和强买强卖行为进行查处;
(二)负责对牲畜屠宰及其产品流通中其他违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行为进行防范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