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药品报销范围》第四次修订增列和删除药品名单的通知
(沪医保[1997]1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沪医保(1996)第54号《关于〈上海市公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药品报销范围〉第四次修订审核工作的通知》要求以及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市卫生局、市医疗保险局按规定程序组织相关医学、药学专家对所申报的药品进行了严格的评审,同时对《上海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药品报销范围》现有的药品进行了甄别。经会同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认真研究后决定:有75个药品列入《上海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药品报销范围》;《上海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药品报销范围》内有9个药品增列商品名,8个药品扩大临床使用范围,6个药品扩大剂;有87个药品从《上海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药品报销范围》内删除。
本通知所公布的药品,均明确规定了药品的剂型和规格,凡超出规定剂型、规格范围的同一或同类药品,不属于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和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在药品申报过程中所填报的药品价格或者调整的价格,在本通知实施以后需要调整的,必须报市医疗保险局备案。
增列的药品以及增加商品名、扩大临床使用范围、扩大剂型的药品,从1997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删除的药品从1997年4月16日起正式实施。希本市各级医疗机构以及实行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和医疗保险的单位严格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附:1、《上海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药品报销范围》第四次修订增列、增加商品名、扩大临床使用范围和扩大剂型药品名单
2、《上海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药品报销范围》第四次修订删除药品名单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上海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药品报销范围》第四次修订
增列、增加商品名、扩大临床使用范围和扩大剂型药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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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药部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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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抗微生物类药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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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旋氧氟沙星片(进口)│可乐必妥│ 片剂 │100MG │打星号,限二级以上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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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奇霉素混悬剂 │希舒美 │干混悬剂│100MG/袋 │限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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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孢克洛混悬剂 │希刻劳 │干混悬剂│1.25MG/5ML│限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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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康唑注射液 │ │注射剂 │0.2G/100ML│【增加商品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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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用羟氨苄青霉素 │安美汀 │粉针剂 │0.6G/支 │【扩大剂型】限儿科 │
│/克拉维酸钾(进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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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生素类药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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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性钙片 │活力钙 │ 片剂 │25MG │【扩大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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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激素及内分泌类药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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