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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局关于培菲康列入公费医疗、劳保医疗药品报销范围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局关于培菲康列入公费医疗、劳保医疗药品报销范围的通知
(沪卫公医[95]第3号)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局,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单位、各医疗单位:
根据沪卫公医(93)第10号《(上海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药品报销范围)修订审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卫生局接受上海信谊药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组织专家对获得卫生部正式批准的一类治疗性新药培菲康进行了审评,并会同市财政局,市劳动局研究决定,同意将培菲康列入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经费中报销。报销时间从发文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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