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供电、电信、邮政等部门,对无证照经营者不予提供生产经营条件,违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宣传,讲求方法。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加大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的宣传工作力度,运用多种形式宣传《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各新闻媒体要开辟专栏,开展多渠道、多层面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社会守法经营的意识,营造公平、安全、秩序良好的市场交易、竞争环境。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做到查处取缔与规范引导相结合、依法处罚与疏导教育相结合、查处无证照经营与查处为其提供经营场所经营者相结合。对下岗失业人员经营的就业组织,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照经营行为,要坚决查处取缔。
二要依法行政,把好关口。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前置审批规定,对所有涉及前置审批的事项,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未经审批或未取得许可证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三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要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不按程序查处无证照经营行为,或发现无证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的,要追究当事人直至单位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监察部门要定期对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依法行政和行政效能水平的提高。
四要加强领导,建立机制。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是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形成合力。要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工商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市政府建立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为召集人,市监察局、工商局、公安局、卫生局、新闻出版局、文化局、环保局、消防支队、质监局、安监局、城管局、烟草局、国土局、建设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交通局、农业局、民政局、旅游局、盐务局等相关部门的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各成员单位负责相关工作的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为联络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盐城工商局。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协调和组织全市无证照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加强对查处取缔工作的检查督促和分类指导;交流和通报各部门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的工作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 加强调查研究,分析具体情况,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解决全市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中出现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制度,通报情况,研究措施,组织、安排执法行动,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以上通知,希即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