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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通知
(盐政发〔2006〕2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全面构建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快民营经济的发展,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充分认识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谁审批、谁发证照、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加强监管,建立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切实抓好无证照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从源头上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和谐、快速发展。
  二、查处重点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三、职责分工
  查处无证照经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必须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谁审批,谁发证照、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认真做好无证照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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