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推荐优秀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接受普通高校选拔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基〔2007〕12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局、公司教育处,各高校: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7年上海市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2007〕12号)的要求,现将2007年本市推荐优秀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推荐生)接受普通高校选拔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及条件
被推荐对象必须是符合本市报考普通高校资格的在籍应届普通高中(含综合高中,下同)毕业生,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本市在籍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称号者;在高一、高二两次或在高三年级获区县级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称号者。上述对象原则上都应予推荐;如未被推荐的,在招生录取中不再给予加分。
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的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省(直辖市、自治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称号者可向户口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区县高招办提出申请。
2.本市在籍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高中阶段在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取得优秀成绩者;或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方向并在某方面有突出表现和特长者。
二、分配原则及推荐名额
全市推荐生总数为3141名,占全市高三应届毕业生总数的3%。名额分配原则上根据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按比例下达到各区县(局、公司),由区县(局、公司)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2007年各区县(局、公司)推荐生名额分配情况详见附件。
三、推荐和审批程序
1.各区县(局、公司)教育行政部门原则上应根据各校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的人数和各中学的办学质量按比例将推荐生名额下达到所属普通高中学校(包括委属学校及综合高中)。
2.各普通高中学校根据区县(局、公司)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推荐生名额,按民主程序确定推荐生名单:由高三年级学生和班主任推荐,年级组综合平衡,主管校长召集学校优秀生推荐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经学校审定通过的推荐生名单,须在校内醒目处连续张榜公布3个工作日,在听取师生意见和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的可以填表,并报区县(局、公司)教育行政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