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加强本市2007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和体育特长生监察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监〔2007〕3号)
各有关高校,各区县教育局、体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上海体育学院、市体校、市二体校以及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
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监[2005]4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教学司函[2007]20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本市2007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和体育特长生加分监察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关,切实落实各级责任
1.把好基础材料审核关。推荐单位应提供被推荐考生所在队运动员名册、运动员注册记录、训练考勤、训练记录、运动竞赛秩序册、运动竞赛成绩册、运动员等级证书和公示证明等基础性资料,考生填报材料的真实性应由推荐教练员签字确认、经考生就读学校分管领导复核、所在区县的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报各分管领导批准同意。
2.把好审证、验证关。审证、验证单位应明确责任要求,严格审核环节,认真审核考生推荐材料,完善审核程序,落实公示环节,做好上报工作。凡推荐上报材料必须有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把好推荐公示关。在训单位须向考生就读学校提供考生体育运动成绩和推荐材料,在考生就读学校公示7天,并提供考生就读学校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公示证明;在训单位也须将考生推荐情况在本单位公示7天后,提供在训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公示证明。
4.把好体育专项测试关。体育专项测试承办单位应认真细致制定各项目的测试方案及应急方案,组织测试工作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和纪律教育。测试工作单位及人员应认真校验考生身份,按所报项目进行测试,公正、客观评定考生成绩,测试中发生与规定不相符的情况,应及时请示报告,不得越权决定。测试单位应组织专人做好测试结果分项目排序、汇总、登录、造册工作,提交上级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凡未在规定时间参加市统一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不得享受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