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涉农资金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专人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对涉农资金的管理。1.对涉农资金实行专人管理和专帐核算。财政部门、涉农资金主管部门、涉农资金用款单位要明确专人,按照现行涉农资金管理制度,对涉农资金实行专人管理和专帐核算,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严禁贪污、截留、挪用、违规列支涉农资金;对国家、省、市财政部门已经明确专门会计制度的涉农项目资金,按规定进行专帐核算;对没有明确专门会计制度按现行行政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核算的涉农资金,要在专款收支科目中进行核算,不得将其混同于一般的财政补助收入。2.严格按照规定审核、拨付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涉农资金主管部门要按照涉农资金管理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应实行财政报帐制的涉农项目资金,要严格报帐手续,规范报帐程序,完善报帐资料,严格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和预留资金;对项目实施进度缓慢、未按规定要求和内容实施项目、未按项目资金管理要求进行规范核算和管理的涉农项目,可采取停止拨款、追回涉农资金、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3.加大涉农资金审计监督力度。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将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年度审计和监督检查计划,作为审计和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大对涉农资金的审计和监督力度,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的追踪问效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三)研究制定涉农资金管理制度。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意见,针对当地涉农资金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尽快研究制定涉农资金管理实施意见;市、县(市、区)有关部门也要根据本意见,结合部门实际,研究制定本部门涉农资金管理制度;有关涉农资金用款单位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管理意见和制度。
四、认真执行各项财政支农政策
(一)认真落实“四个高于”。在安排年度预算时,应优先安排和增加农业支出,确保财政支农资金增量要高于上年,预算内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的比重要高于上年,直接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资金要高于上年,农民最终得到的实惠要高于上年;在预算执行中,要优先调度、拨付支农资金,确保全年支农支出高于财政一般预算支出增幅。
(二)认真落实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政策。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2004年10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2005年105号文件精神,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及时、足额征收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金纯收益的15%),严禁违规减免。要按规定的缴库科目将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与其它土地出让金分开缴库,按规定的预算支出科目、用途和使用比例,将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耕地质量建设和农田水利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