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明确涉农资金管理的范围
涉农资金范围很广,包括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安排、拨付和筹集的所有用于“三农”工作的资金和实物。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国家、省财政及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用于我市农业、农村、农民方面各类水利、农业、畜牧、林业、渔业、农机、气象、交通、国土资源、民政、教育、文化、卫生、计划生育、广播电视、社会保障、扶贫开发、抗灾救济、贷款贴息、专项补贴、农业综合开发、国债专项等项目资金、补助和实物;
二是市、县(市、区)、乡(镇)财政预算或用其它经费安排用于我市农业、农村、农民方面的各类水利、农业、畜牧、林业、渔业、农机、气象、交通、国土资源、民政、教育、文化、卫生、计划生育、广播电视、社会保障、扶贫开发、抗灾救济、贷款贴息、专项补贴、农业综合开发、国债专项等项目资金、补助和实物;
三是市、县(市、区)征收和上级返还的防洪保安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农重金”、易地调剂资金、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金纯收益的15%部分)等农业专项资金。
三、全方位加强涉农资金监管
(一)强化涉农项目管理。1.建立完善涉农项目库。对财政支农、农业综合开发、农桥建设、河道疏浚等有条件的涉农项目均应建立和完善项目库。2.严格涉农项目申报。涉农项目申报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前期论证,择优申报项目;各级财政、涉农资金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涉农项目申报指南及文件规定的申报要求和条件,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严格的筛选和审核,对不符合申报要求和条件的项目应予剔除,不得上报。3.严格实行有关项目管理制度。对农桥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河道疏浚、村级扶贫等项目继续使用GPS卫星定位仪实行“定点定位”管理,对有条件的涉农项目都要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政府采购制、合同管理制,对粮食直补、良种直补、农机具购置补贴、扶贫、抗灾救济等涉及农民补偿和农民切身利益的涉农项目要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4.狠抓项目实施和日常管理。涉农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的项目进度、实施内容组织项目实施,确保按期、保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要建立完善项目财务、资产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做好项目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财政和有关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期中检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和整改。5.严格决算审核和项目验收制度。对投资额较大的涉农项目,由县级以上同级财政部门实行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决算制度,对不合规支出坚决予以核减;对财务资料不健全、报帐手续不规范、支出内容不合规、项目建设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6.完善建后项目管护制度。对已完成的属于工程性质的涉农项目,要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明确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和经费,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7.建立涉农项目绩效评价制度。要建立涉农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对涉农项目的实施效果进行认真的考核和评价,将项目实施效果与以后的项目申报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