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持纺织企业对外投资
专项资金可对纺织服装企业对外投资设厂的前期费用、租赁或购置土地、标准厂房建设费用给予适当资助。
(四)支持在境外设立纺织服装类营销网络
营销网络是指国内企业在2个以上国家或地区设立的3家以上境外企业所组成的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的组织体系。
专项资金可对纺织服装类境外连锁专卖店予以支持,具体包括:
1.租金资助:企业以自设专卖店方式,以自有品牌销售产品,可对企业对外支付的租金予以资助。
2.装修资助:对企业在境外设立的自有品牌产品专卖店的装修费用予以资助。
专项资金可对建立境外纺织服装类售后服务网络、仓储物流中心予以支持,具体包括:
1.租金资助:对企业为在境外建立售后服务网络、仓储物流中心而租用的仓库和办公用房的租金予以资助。
2.运输费资助:对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售后服务网络、仓储物流中心的当地运输费用予以资助。
3.开发或购置费资助:对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售后服务网络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开发或购置费用予以资助。
(五)鼓励境外研发
专项资金可对境外中资纺织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场地租赁、高级服装面料设计人员聘请、购买相关资料等费用予以资助。
三、按照两个通知的精神和要求,按照属地化进行管理的原则,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北京市地方企业及在京中央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申报及管理工作。
四、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和项目应符合两个通知规定的条件。企业在申请使用专项资金时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申请;(包括申请企业基本情况、项目经营和开展情况、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理由和申请资金的使用方向和金额情况等)
(二)《北京市使用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申请表》;(表样见附件)
(三)申请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决算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国家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及其在境外的注册文件等有关境外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驻外经商机构书面确认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须提供承贷银行出具的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申请专项资金资助和支持的项目,须提供有关支付证明材料;(包括合同、支付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八)企业对近三年来在境内外无不良经营记录,如无违法违纪行为,无挪用和恶意拖欠政府性资金行为,以及对提供上述申报材料无讹诈等情况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