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7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校招收“专升本”新生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学〔2007〕27号)
各有关本科院校:
为构建高等教育“立交桥”,进一步深化本市普通高校教育、教学改革,2007年本市部分普通高校继续实施招收“专升本”新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部分普通高校招收“专升本”新生工作,继续采用2006年的招生考试方案,即全市不再进行统考,由各有关普通高校依法自主组织考试和按事先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进行录取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报考对象为被本市普通高校和上海考生被外地高校录取的2007年应届专科(含高职)毕业生(含2007年春季毕业的专科(含高职)毕业生,不含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下同)。
三、本市招收“专升本”新生的名额,总体控制在本市普通高校2007年专科(含高职)应届毕业生总数的5%以内。具体名额根据招生学校申报情况,由市教委统筹并另行下发。招生学校制订的招生章程,须经市教委核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布,并同时在市教委网站刊登。
四、各招生院校于5月26日、27日接受考生报名。各招生院校须自行组织专业基础等考试,考试时间统一安排在6月10日。
五、考生报考资格:考生须持有英语四级证书或英语四级考试成绩须达425分(含)以上(其他语种作为个案报批),同时须持有上海市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证书。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报考资格由招生院校自主确定。
六、根据
教育部印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教学〔2001〕4号),凡被本市高校录取的“专升本”新生,均须由录取学校统一办理本科学历证书电子预注册手续。
各招生试点院校应严格根据事先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进行招生录取,并将经市教委电子预注册后的新生录取名单,上报教育部。
凡学校有与已公布的招生章程发生变更的情况,须事先报我委核准,未经核准招收的“专升本”新生不予电子预注册。未经电子预注册的“专升本”考生,今后本科学历证书不予电子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