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类支教教师在支教期间保持派出学校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聘用关系不变。全职支教教师在支教期间不再要求完成继续教育规定的学习任务。
(二)支教教师完成规定的支教任务并经考核或认定合格后发给《北京市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证书》和证章,考核或认定结果记入本人档案;优先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在支教工作中表现突出者优先参加市级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特级教师、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和市级骨干教师评选。
支教教师经考核合格后优先参加下一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三)派出全职支教教师的学校发生的缺编问题原则上由派出区县内部调整解决,派出兼职支教教师的学校要适当调整工作量,以保障兼职教师的支教工作。
鼓励派出区县、学校和接收区县、学校通过协商安排农村学校的教师到城镇中小学任教。
(四)城镇教师兼职支援农村教育要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已经建立城乡手拉手对口支援关系的学校,自《办法》发布之日起,要将教师的支教活动纳入“兼职支教”管理。没有与农村学校建立对口支援关系的城镇学校要积极开展支援农村教育活动,并将教师的支教活动纳入“兼职支教”管理。
(五)市、区两级安排专项经费保障支教计划落实。市级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全职支教教师的交通补助等,由市教委划拨给派出区县统筹使用;接收区县要安排经费保障支教教师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业务开支。兼职支教教师的交通费用和业务开支原则上由派出区县和派出学校安排。
(六)建立鼓励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的考评、督查和激励机制。市、区县教委要定期检查派出学校和接收学校落实支教工作的情况,评选表彰在支教活动中表现工作突出的教师和单位,要及时宣传和表扬在支教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
区县教委人事科归口管理支教教师的考核工作。派遣和接收学校具体负责对支教教师的管理和考核。全职支教教师的管理和考核由接收学校负责,并在派出学校和派出区县教委备案;兼职支教教师的管理和考核由派出学校负责,接收学校须出具支教证明或鉴定,考核结果报区县教委备案。
(七)各区县教委、中小学校都要关心爱护支教教师,支持支教教师工作,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安心支教工作。对于因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确实不能完成支教工作的教师,派出区县和派出学校要安排回校工作,并及时更换新的支教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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