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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且符合下列规定:
  (一)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村镇建设规划,并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二)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
  (三)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四)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在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六)建设项目造成的环境影响必须符合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环境质量要求。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建设以下项目:
  (一)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要求(环境保护要求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环保法律法规及其他部门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的技术和设备的项目;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三)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四)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建设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
  (三)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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