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06〕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6年9月19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九日
大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3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发改、经济、规划、国土、建设、安全、工商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按以下程序对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一)发改、经济部门负责对申报立项项目进行审查。属于核准制的建设项目,由环保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后方可立项;
(二)城市规划部门要按照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的要求,初步确定项目规划厂址位置。国土部门要按照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建设项目用地有关规定,提出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环境保护规划、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对建设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进行审查,实施行政许可;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批准,规划、土地、建设、银行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设计部门不得先行设计;
(五)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标准和程序组织对项目进行专项验收。通过环境保护等部门专项验收的建设项目,发展和改革、经济部门方可进行工程竣工的整体验收;
(六)对通过环境保护专项验收、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工商部门方可对项目业主实施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