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通榆河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06〕2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通榆河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盐城市通榆河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境内的通榆河管理,充分发挥其防洪、灌溉、排涝、调水、供水、航运等功能和综合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境内的通榆河(含滨海丁字河、东台泰东河,下同)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以下简称通榆河河道工程)内从事管理、开发、利用水上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盐城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境内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本市境内通榆河河道工程的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盐城市河道管理处为市级通榆河河道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机构。通榆河沿线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所委托区域内的通榆河河道工程的管理工作,其设立的县级通榆河河道工程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所委托区域内的通榆河河道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河道水质。通榆河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
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通榆河水源和堤防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搞好绿化,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源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章 河道保护
第五条 通榆河河道管理范围为:背水坡堤脚外至截水沟外沟口。具体包括:河道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河床、青坎、两岸堤防及护堤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