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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的通知


  (二)鼓励城镇“零就业家庭”劳动力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凡男40周岁(含)以上、女35周岁(含)以上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劳动力,通过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实现就业的,可按照本市相关规定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农村“零就业家庭”劳动力。用人单位每招用一名农村“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并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由市级就业再就业资金给予2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区县给予不低于2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

  (四)各区县、街道(乡镇)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促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的扶持政策,引导他们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就业。

  五、高度重视,把促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工作落到实处

  (一)各区县要从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高度,充分认识促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将这项工作列入就业再就业工作总体规划,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对已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要保证在2007年内实现1人就业;对新认定的“零就业家庭”,要在三个月内确保1人就业。区县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强资金管理,确保“零就业家庭”政策的落实。

  (二)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要加强对社区(村)促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工作的指导,积极推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社会保障事务进社区,使各项扶持政策惠及每一个“零就业家庭”,帮助其劳动力尽快实现就业。

  (三)各社区(村)要不断完善就业服务功能,定期走访居民家庭,了解掌握区内居民就业状况,及时发现新产生的“零就业家庭”,为“零就业家庭”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使他们不出社区就能够得到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加强对已实现就业人员的跟踪服务,解决其就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促进各项政策的落实。

  六、建立“零就业家庭”情况月报表(见附件5)制度。每月7日(节假日顺延),各区县通过报表,上报辖区内“零就业家庭”情况和就业援助工作的进展情况。

  附件1、关于“零就业家庭”的概念
  2、 关于“零就业家庭”印章
  3、关于“零就业家庭”的证明
  4、“零就业家庭”情况表
  5、“零就业家庭”情况月报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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