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对“零就业家庭”劳动力提供就业服务,其《再就业优惠证》(或《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交由居住地的社区(村)统一管理,需要使用的,可办理使用手续,用后交回。
对于“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实现就业的,社区(村)应在其《再就业优惠证》(或《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上标注“已就业”、就业时间及经办人姓名,并将证件发还给本人,将相关信息记入台帐,同时向街道(乡镇)上报持证人的就业情况。社保所将有关信息记入台帐、录入数据库。
三、加强就业服务,促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
对于列为服务对象的“零就业家庭”劳动力,街道(乡镇)、社区(村)要制定有针对性的援助计划,开展一对一帮扶,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
(一)加强职业指导。要为“零就业家庭”劳动力指定就业助理员,并根据其自身特点,由就业助理员为其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主动争取就业机会,尽快实现就业。
(二)大力开发就业岗位。根据“零就业家庭”劳动力的就业需求,结合空岗服务制度,广泛收集、筛选适合“零就业家庭”劳动力特点的岗位信息,并积极推荐其就业。
针对部分“零就业家庭”劳动力有就业需求,但需要照顾家庭其他成员的情况,广泛收集编织、组装等适合在家庭工作的就业项目,组织“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在家中实现灵活就业。
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要把安置“零就业家庭”劳动力作为重要工作内容,予以优先安置。
街道(乡镇)兴办的劳务派遣组织,也要把派遣“零就业家庭”劳动力作为工作重点,通过派遣实现就业。
(三)将促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列入城乡手拉手就业协作机制,促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实现跨地区就业。
(四)根据收集、筛选的岗位信息情况,结合“零就业家庭”劳动力求职意向,开展“订单”式培训,提升其就业技能,实现“前店后厂”的培训促就业模式。
四、加大政策帮扶力度,促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
“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凭加盖“零就业家庭”印章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可享受以下促进就业优惠政策。
(一)“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在享受市级各项促进就业政策就业一年后又失业的,可再次享受相关的促进就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