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7]5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的工作要求,努力消除“零就业家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促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是当前就业工作的紧迫任务
“零就业家庭”劳动力由于年龄偏大、身体条件差、文化技能偏低,以及就业观念不适应等原因,就业十分困难,迫切需要得到帮助和扶持。各区县要将“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列为重点帮扶对象,通过加强就业服务、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实施动态跟踪服务等措施,尽快促进“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实现就业。
二、建立促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动态服务制度
对“零就业家庭”实行家庭申报,社区(村)调查核实,街道(乡镇)认定制度。
(一)建立“零就业家庭”申报制度。各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要积极引导“零就业家庭”及时到社区(村)进行申报。社区(村)要设立专门受理窗口,接待“零就业家庭”,填写《“零就业家庭”情况表》(附件4)。
(二)建立“零就业家庭”入户访问制度。在受理“零就业家庭”申报后,社区(村)对其进行入户访问,核实家庭劳动力就业状况,了解其就业服务需求,对符合条件的,将其《“零就业家庭”情况表》(一式两份)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认定后,加盖公章,一份社会保障事务所留存,一份交由社区(村)保存。
(三)建立“零就业家庭”服务台帐制度。街道(乡镇)、社区(村)要分别将《“零就业家庭”情况表》装订成册,作为“零就业家庭”就业服务台帐。并将经过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及其劳动力信息及时录入计算机。
(四)根据“零就业家庭”状况,将未就业的劳动力列为重点帮扶对象。“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凭《再就业优惠证》(或《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享受就业服务及促进就业优惠政策。
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对于“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应在其《再就业优惠证》(或《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的第1页上,加盖“零就业家庭”字样印章(见附件2),同时填写日期及经办人姓名。“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居住在非户籍所在地的,可由其持居住地社区(村)或社会保障事务所提供的证明(见附件3),到为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或《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的机构办理加盖“零就业家庭”印章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