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与项目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引进机制。在招商引资中,加大高技能人才引进力度,引进关键技术岗位的高技能人才。鼓励企业根据需要设立高技能人才特聘岗位,面向国内外进行招聘,并可参照经营者或高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收入水平,设立特聘岗位津贴或实行年薪制。对引进高技能人才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要进行表彰奖励。打破技能人才引进的身份、地域限制和企业所有制限制,对从省外、国外引进的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在落户、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与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同等对待,有关部门积极协助解决好落户和就业问题。
17、完善高技能人才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落实好高技能人才社会保障权益,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高技能人才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不同性质单位、不同行业和跨地区流动中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逐步突破部门、行业、地域和所有制限制。高技能人才跨统筹地区流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规定转移。具备条件的企业,应探索为包括生产、服务一线的高技能人才在内的各类人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和补充医疗保险。有条件的企业,可为高技能人才进行商业投保。
六、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投入力度
18、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资金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渠道筹措的高技能人才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设立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用于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其经费主要用于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和鉴定补贴,高技能人才政府津贴,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经费,获得“陇原技能大奖”以上称号高技能人才参加培训深造、技术创新、难题攻关、独特操作方法推广等方面的费用补贴,师资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补贴,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远程培训课程开发等项支出等。各级地方政府要确保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部分,应有30%的要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在确保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前提下,各级财政可根据当地工作需要,从就业再就业经费中拿出一部分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国家和省上安排的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中,要有一定的比例用于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等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建设。
鼓励社会各界捐助或投资参与高技能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企业或个人对高技能人才培养进行捐赠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和参与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职业院校提供融资服务。各类职业院校可按照高技能人才实际培养成本提出收费标准,经物价部门核定后向学员收取培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