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激励机制。引导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使职工凭技能和业绩贡献能够得到使用和提升,并获得相应收入及待遇。进一步完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在确定高技能人才收入水平时,应充分考虑其技能等级和业绩贡献。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技能职务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企业要对优秀高技能人才实行特殊奖励。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要探索实施有利于优秀高技能人才创新创造的收入分配制度。企业应对高技能人才在聘任、工资、带薪学习、培训、休假、出国进修等方面制定相应的鼓励办法;对到企业技能岗位工作的各类职业院校毕业生,应合理确定工资待遇;对参加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依据贡献大小,通过奖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奖励。企业要善于发掘、总结和推广高技能人才的绝技绝活、特殊操作方法,并以其姓名进行命名。鼓励高技能人才参与企业管理和决策,在企业职工代表中,高技能人才应占一定比例。企业重大决策要充分听取技术工人意见,发挥他们在生产、管理和技术开发应用等方面的作用。
14、表彰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以企业奖励为主,辅以政府引导性表彰和社会奖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定期进行表彰奖励。建立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政府津贴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奖励。从2007年开始,设立“甘肃省有突出贡献技师奖”,每3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20名获奖者。每3年开展一届陇原技能大奖和甘肃省技术能手的评选表彰,每届表彰20名陇原技能大奖获得者和100名甘肃省技术能手。对获得“甘肃省有突出贡献技师奖”和“陇原技能大奖”称号的高技能人才,政府对其参加培训深造、技术创新、难题攻关、独特操作方法推广等费用给予一定补贴。
15、提高高技能人才待遇。进一步落实高技能人才的各项待遇。参照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待遇标准制定高技能人才评聘待遇标准。重视提高高技能人才的政治待遇,注意在高技能人才队伍中发展党员、评选劳动模范、选拔推荐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
16、建立高技能人才引进服务体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高技能人才信息库和技能成果信息库,完善信息平台,掌握当地高级技工以上的人才状况,为高技能人才参与高新技术开发,参加同行业技术交流及高层次人才交流、绝招绝技和技能成果展示等创造条件。定期发布高技能人才供求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引导高技能人才遵循市场规律合理流动,指导用人单位按市场工资指导价位适时调整高技能人才的薪酬,稳定、吸引高技能人才更好地为用人单位服务。县以上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都要设立高技能人才专项服务窗口,实行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劳动合同鉴证、社会保险关系办理、代存档案等“一站式”服务。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柔性流动”和区域合作机制,鼓励高技能人才通过兼职、合作攻关、项目引进等多种方式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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