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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集中区建设的意见

  (五)生态发展的原则。严格杜绝高污染项目,督促企业改进工艺,实行清洁生产,推行生产全过程的污染控制。建立环保监督机制,完善集中治污设施,切实加强工业集中区的环保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制度,高起点地建设一批环保型、生态型、安全型工业集中区。
  四、政策措施
  (一)完善工业用地管理。在全市第三轮土地修编规划中,调整增加工业集中区建设用地规划。全市每年新增用地指标、折地指标中不少于30%用于重点工业集中区建设,根据各重点工业集中区建设进度、投资强度、发展速度,实行由集中区申报、市国土与经贸部门联合评估、分管工业市领导审批的土地计划安排办法。加强工业用地的节约与集约管理,增加工业项目用地的有效供给,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清理、整合闲置土地。依法清理、收回征而未用、用而多余的工业用地,严厉制止以项目圈地或先征用后转让等炒作土地的行为,坚决杜绝各类浪费土地资源的现象。今后新上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每亩应不少于120万元,投入产出每亩应不少于150万元。
  (二)加强基础设施投入。将通向重点工业集中区主要道路、水、电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符合条件的要积极争取国家、省政策性资金支持。省产业集聚发展资金优先支持重点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市、县(市、区)财政对重点集中区所在乡镇要逐年增加乡镇财源建设资金。集中区所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应逐步增加用于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集中区工业企业全部纳税总额按每年递增15%超出部分的县、镇留成部分,也可返还集中区填补基础投入的不足。允许有条件的集中区拿出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进行商业开发,土地出让的溢价部分可返还用于集中区基础设施投入。
  (三)推进标准厂房建设。凡到重点工业集中区开发建设标准厂房,按每平方米不超过40元统一收取各项规费。经墙改部门认定,已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免收墙改基金。建立标准厂房建设的评价激励机制,结合实际投资额、建筑面积、建筑楼层、建设标准等指标,在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租金等方面可给予建设业主适当的优惠,也可从基础建设资金中列支,给建设业主一定比例的补助。对标准厂房租赁收入的房产营业税、产权转让的房产契税实行减半征收。允许在转让、出售标准厂房时,对房产、土地权证进行分割办理。凡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元的新办工业企业,原则上不得新征用土地,有条件的应先租用或购买标准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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