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

  四、确保差别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为了确保全省差别电价政策执行到位,成立由省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环保局、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小组,负责全省高耗能行业中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的甄别和分类,拟定工作方案,负责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指导、监督、实施工作,确保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政策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要及早制订预案,积极妥善解决本地高耗能企业关停并转及维护稳定等各项善后工作。

  各市州落实差别电价工作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附件:1、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

  2、部分高耗能产业差别电价标准(略)

甘肃省物价局

甘肃省发改委

甘 肃 省经委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1:
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

  为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加强价格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制止部分高耗能产业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特制订本目录。对列入本目录的企业或生产设备实行差别电价。

  一、钢铁行业

  (一)淘汰类。

  1.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炉和中频炉感应炉。

  2.2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和10吨以上高合金钢电炉)。

  3.300M3及以下的高炉(不含100M3以上铁合金高炉及200M3以上专业铸铁管厂高炉)。

  4.20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二)限制类。

  1.2005年8月以后建设的公称容量70吨以下的电炉项目、1000M3以下高炉和120吨以下转炉项目。

  2.2005年8月以后建设的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项目。

  二、铁合金(含工业硅)行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