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确保差别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为了确保全省差别电价政策执行到位,成立由省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环保局、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小组,负责全省高耗能行业中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的甄别和分类,拟定工作方案,负责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指导、监督、实施工作,确保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政策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要及早制订预案,积极妥善解决本地高耗能企业关停并转及维护稳定等各项善后工作。
各市州落实差别电价工作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附件:1、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
2、部分高耗能产业差别电价标准(略)
甘肃省物价局
甘肃省发改委
甘 肃 省经委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1:
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
为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加强价格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制止部分高耗能产业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根据《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特制订本目录。对列入本目录的企业或生产设备实行差别电价。
一、钢铁行业
(一)淘汰类。
1.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炉和中频炉感应炉。
2.2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和10吨以上高合金钢电炉)。
3.300M3及以下的高炉(不含100M3以上铁合金高炉及200M3以上专业铸铁管厂高炉)。
4.20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二)限制类。
1.2005年8月以后建设的公称容量70吨以下的电炉项目、1000M3以下高炉和120吨以下转炉项目。
2.2005年8月以后建设的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项目。
二、铁合金(含工业硅)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