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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

  三、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主要措施

  (一)对高耗能企业的电价优惠,按照国办《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按照《通知》精神,在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行业实行差别电价的同时,将黄磷、锌冶炼2个行业也纳入差别电价实施范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颁布的《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我省将重新明确全省高耗能行业淘汰类、限制类企业的划分标准。同时,由省发改委牵头,会同省经委、省环保局、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重新对全省8个高耗能行业按《通知》精神进行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的分类和甄别工作。各市州从12月1日起,要按照《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做好本地区高耗能企业分类和甄别的准备工作。

  (三)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执行时间和加价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对实行差别电价的高耗能企业,在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基础上,对淘汰类、限制类高耗能企业每千瓦时分别加价0.1元和0.03元。从2007年1月1日起,对淘汰类、限制类高耗能企业每千瓦时分别加价0.15元和0.04元。从2008年1月1日起,对淘汰类、限制类高耗能企业每千瓦时分别加价0.2元和0.05元。

  在按新的标准对高耗能企业执行差别电价重新核实、甄别之前,各市州应继续按省物价局《关于部分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的通知》(甘价商〔2004〕310号)和《关于对部分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的补充通知》(甘价商〔2005〕35号)规定的企业名单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对其中限制类和淘汰类的高耗能企业,要按国家此次规定的加价时间和标准执行。

  (四)严格执行对企业自备电厂的收费政策。省内原有自备电厂的收费标准仍按照省物价局《关于我省自备电厂价格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商〔2005〕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新建自备电厂的收费政策待按国家有关规定甄别后,另行明确。省政府将定期对各市州执行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情况进行检查,并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

  (五)加强对差别电价收入的管理。各市州要将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作为政府性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征收、使用和管理按国家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具体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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