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主要措施
(一)对高耗能企业的电价优惠,按照国办《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按照《通知》精神,在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行业实行差别电价的同时,将黄磷、锌冶炼2个行业也纳入差别电价实施范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颁布的《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我省将重新明确全省高耗能行业淘汰类、限制类企业的划分标准。同时,由省发改委牵头,会同省经委、省环保局、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重新对全省8个高耗能行业按《通知》精神进行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的分类和甄别工作。各市州从12月1日起,要按照《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做好本地区高耗能企业分类和甄别的准备工作。
(三)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执行时间和加价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对实行差别电价的高耗能企业,在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基础上,对淘汰类、限制类高耗能企业每千瓦时分别加价0.1元和0.03元。从2007年1月1日起,对淘汰类、限制类高耗能企业每千瓦时分别加价0.15元和0.04元。从2008年1月1日起,对淘汰类、限制类高耗能企业每千瓦时分别加价0.2元和0.05元。
在按新的标准对高耗能企业执行差别电价重新核实、甄别之前,各市州应继续按省物价局《关于部分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的通知》(甘价商〔2004〕310号)和《关于对部分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的补充通知》(甘价商〔2005〕35号)规定的企业名单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对其中限制类和淘汰类的高耗能企业,要按国家此次规定的加价时间和标准执行。
(四)严格执行对企业自备电厂的收费政策。省内原有自备电厂的收费标准仍按照省物价局《关于我省自备电厂价格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商〔2005〕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新建自备电厂的收费政策待按国家有关规定甄别后,另行明确。省政府将定期对各市州执行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情况进行检查,并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
(五)加强对差别电价收入的管理。各市州要将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作为政府性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征收、使用和管理按国家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具体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