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设施建设,从源头上控制和预防火灾
各县(区)要牢固树立“建设新农村、消防同建设”的新理念,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水源、通讯、装备建设纳入村容村貌改造、人居环境治理、乡村道路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农村信息化建设等内容,有计划、分步骤的开展工作,全面推进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一)加强村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消防通讯等建设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和村社建设规划中,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列入自治区二十四个重点镇的,要在2007年上半年按照“小城镇的发展规划”要求,全部完成各自的消防规划的编制及调整完善工作。
(二)加快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农村公共事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将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要结合各县(区)水利建设和消防需要,新建或整治一批水源设施。对有供水管网的村镇,在修建村屯生活用水设施时,应结合同时修建村屯的消防用水设施,铺设消防管网,安装消火栓等,建设标准可视村屯建筑结构情况具体确定。无供水管网的要利用江河、水库、山平塘、蓄水池(有条件的建设高位水池)、地下水等水源修建消防水池,设置消防车取水口。要结合乡(镇)村道路改建,在道路净宽、净高、荷载等方面要尽量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三)从源头上防控火灾。在进行新农村建设规划时,应同时规划消防安全布局。农村居住建筑应以砖混结构为主,组团之间应留足防火间距,组团内应留有消防通道。特别是由于民族习俗而连片建设板木结构房屋的村屯,宜以30~50户为一组团。对于连片集中、易燃建筑材料为主体的农村住宅大院和少数民族聚居地的板木结构房屋连片的,各地要有计划地改造,鼓励和引导农民向规划建设的居民点适度集中,逐步实现农民住房砖混结构。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要规范农村土地开发建设审批程序,加强乡(镇)建设项目的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坚决查处农村建筑中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
四、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农村的灭火救援体系
大力推动以地方消防力量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在农村建立以建制乡(镇)专(兼)职消防队为主,乡(镇)、村群众义务消防组织为补的农村消防队伍网络。各地要按照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交通部《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公通字〔2006〕59号)的要求,在“十一五”期间,全市实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屯、寨)牵头建立地方专职消防队、义务志愿消防队、村民多户联防组、防火巡逻队等自治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设置报警电话,安装通讯设备等,在示范村、推进村和经济较发达的行政村逐步建立“一室一队”,即一个消防室、一支配备有必要的灭火装备的义务消防队,提高农村自防自救能力。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充分发挥其在灭火救援工作中的作用,提高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