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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南府发〔200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中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市农村整体消防能力,结合我市农村消防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农村消防工作的目标任务

  (一)农村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农村消防工作是农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条件,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市农村普遍存在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消防监管体系不健全、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消防宣传不到位、火灾隐患突出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极易引发各类火灾事故,不仅直接威胁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也可能给农村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据统计,从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三年时间中,我市共发生火灾718起,死亡40人,受伤30人,直接财产损失1592万元,其中乡镇及农村的火灾数就达276起,死亡28人,受伤17人,直接财产损失404万元,农村防火形势十分严峻。因此,切实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改善农村消防安全环境,保持农村防火安全形势稳定,是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农村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始终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乡村具体负责、村民共同参与”的农村消防工作格局,有效预防和减少农村火灾事故发生,为我市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农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三)农村消防工作的目标。到“十一五”末,在我市基本实现农村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基本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灭火救援体系,基本形成覆盖乡(镇)的农村火灾防控网络,农民消防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明显提高,农村火灾事故多发、火灾亡人上升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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