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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府发〔200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随着“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深入开展,我市市容市貌焕然一新,但是我市少数“城中村”以及城乡结合部还存在环境卫生脏、乱、差,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等现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全面治理“五乱”(摊点乱摆、垃圾乱扔、车辆乱停、广告乱贴、工地乱象),深入持久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的有关规定精神,切实做好整治工作,进一步树立“洁、齐、美”的城市形象,现就加强南宁市建成区以内“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城区、开发区要按照《全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试行)》(建人〔1996〕606号)等国家有关标准,落实负责管理“城中村”环境卫生的机构和专门清扫保洁队伍。

  二、“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的日常保洁、清运、管理应当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容貌标准(试行)》(桂建城〔2006〕73号)有关作业规范和要求。

  三、各城区、开发区要根据《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005)》(建设部公告第310号)等国家有关标准依法做好垃圾中转站、临时中转点、公厕及果皮箱设置工作。原则上要求果皮箱按每100m-200m间隔标准设置,每个村要设置1-2座公厕、1个临时垃圾中转点,日产生活垃圾量超过30吨的“城中村”要逐步设置小型垃圾中转站。

  四、各城区、开发区应加大环卫经费投入,保障环卫保洁人员经费及环卫设施建设经费。

  五、“城中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3〕154号)等有关规定收取。

  六、各城区、开发区要进一步明确辖区内环卫站与街道办事处之间、环卫站与村屯之间、村屯与村屯之间的环境卫生责任范围,避免出现责任范围不明确现象。同时对“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的绿地、排污明沟、内河水域的责任单位进一步明确,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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