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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7]2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其安全完整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运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清形势,不断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

  社会保险基金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从最近组织开展的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检查情况看,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较好地维护了职工利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也存在着政策执行不严、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等问题,有的还比较严重。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根据险种的统筹层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积极探索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长效机制,着力解决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各地要认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法规规章,严格按照规定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或截留。要严格执行民主决策制度,在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使用、管理等重大问题上,坚持集体讨论,做到公开透明。要及时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款一致。不得滞留、挪用社会保险费收入,不得设立过渡户。严格管理社会保险积累基金,除按规定预留必要的支付费用外,要全部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在国家做出新的规定之前,一律不得进行其他投资。

  三、落实责任主体,理顺管理体制

  各地要按照“先审计、后移交,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2007年上半年前,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基金向劳动保障部门移交,并研究解决移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时清理回收违规基金。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97号令)的规定,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进程,2008年年底前实现市级统筹,提高基金支付能力,切实保护广大参保职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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