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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7]2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07年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省级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二、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要根据本目录及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执行。没有采购预算的项目一律不予采购。

  三、2007年纳入协议供货范围的品目为:机动车辆、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一体机、小型服务器、复印机、传真机、摄像机、数码相机、复印纸、打印纸、硒鼓、小额办公家具、空调等。具体采购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

  四、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可参照本规定制订本地区的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2007年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目录

  (一)必须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项目

  1.货物类

  (1)一般电器设备(单项预算金额3万元以上)

  摄影、摄像器材

  舞台灯光、音响设备及器械

  电视机

  录像机

  通信器材

  洗衣机

  吸尘器

  碎纸机

  空气调节设备

  投影仪、扫描仪、刻录机

  UPS电源

  其他电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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