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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合理确定保障水平和保障方式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先行启动,适度保障,分步推进,逐步扩大”的原则,合理确定保障水平和方式。

  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人均月收入不超过所在市、县(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居住面积不超过当地城镇住房困难标准;(三)家庭成员为2人(含2人)以上,并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原则上实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相结合等方式。

  四、多方筹措廉租住房房源

  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多方筹措廉租住房房源:(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二)社会捐赠的住房;(三)腾空的公有住房;(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要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主要保障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要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优惠;对政府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要给予一定税收优惠。

  五、完善机制,规范廉租住房管理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任务繁重,涉及收入核定、财产核查、调查登记、轮候退出以及动态管理等各个环节。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要深入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建立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全面掌握廉租住房需求情况。要利用社区、街道等最低生活保障网络,建立保障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及时反馈保障对象收入、住房情况的变化,并进行调整。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轮候及退出等管理办法,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各级监察、审计、建设、财政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切实将这项扶助惠民政策真正落实到需要保障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对徇私舞弊、骗取廉租住房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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