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20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六年十二月二日
关于加快推进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改善城镇住房供应结构,切实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区实际,就加快推进我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快推进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
建立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在发展住房市场的同时必须充分兼顾的重要职责。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保障社会公平,构建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要按照“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力求实效”的原则,认真制定本地区廉租住房中长期供应计划。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固原、中卫市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建立,其它县(市、区)要在2007年年底前全面建立。已经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稳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覆盖面。自治区建设、财政、民政、发改、劳动保障、国土资源、金融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廉租住房的建设、规划和管理工作,保证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建立稳定的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
实施廉租住房的关键是资金来源。各市、县政府要按照“以财政预算资金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切实做好廉租住房资金筹措,确保廉租住房建设的有序开展。廉租住房资金要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它用。要加强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监督,确保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的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