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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队力量特别是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及时落实各项配套的消防建设经费。要确保预算内消防业务经费每年递增8%,消防专项经费投入逐年增加,满足新增消防队站所需消防业务经费的实际需求。各地政府要明确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标准,按照财政部《消防业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自觉把消防后勤保障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安全的大局,严格执行自治区财政厅、消防总队依据国家有关部委要求制定的《宁夏消防业务经费正常预算最低保障标准》。

  (九)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各市、县(区)及重点镇、示范镇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当地消防发展规划,大力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合同制为辅助、消防文职雇员和消防安保队伍为补充的多种形式消防力量。未设立公安消防队的县、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发展组建政府合同制消防队;示范镇、重点镇发展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其它有经济条件的乡镇可设立专职、义务消防队。宁东重化工基地等按照“政府牵头、企业出资、社会招聘、公安管理、提高效益”的原则发展合同制消防队。整合全区现有企业专职消防队,充实各类消防站消防队员,全面提高消防灭火救援实力。

  (十)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作为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政府制定的各类突发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各类灾害事故应急预案。要将消防部队尤其是消防特勤队伍,作为抢险救援专业的骨干力量,纳入抢险救援应急力量体系。提倡大型骨干企业组建专业消防队伍,积极参与社会消防抢险救援工作。要建立完善由政府统一领导的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做好各专业抢险力量训练、演练和抢险的经费、装备保障,保证公安消防队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能积极参加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十一)广泛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将消防宣传工作纳入应急科普宣教计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要结合社会发展和消防宣传工作需要,不断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普及消防法律法规,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逐步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将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合理安排教育内容,适时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强化对“社会人”、外来打工人员及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消防宣传,最大限度的普及消防安全知识。科技、司法、劳动保障、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将消防内容纳入“法制宣传日”、“科普活动周”、“安全生产月”等主题宣传活动,切实履行消防宣传及维护社会公共消防安全的责任义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立消防宣传大型固定或电子式等消防宣传教育公益专栏及广告和消防安全标识、农村消防安全宣传标语等;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主动开展消防宣传,定期制作、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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