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月18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8日)宣布失效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生产服务合作联社关于调整本市合作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的通知
(沪社保业三[1996]15号)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局合作联社:
合作社职工医疗保险费标准,自一九九一年调整以来,由于药品和治疗费用的不断提高等原因,合作社职工的医疗费用急剧上升,医疗保险基金收不抵支,超支严重。为了保证合作社职工的医疗保险正常运作,有利适时与本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接轨,根据《上海市合作社职工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经研究决定,自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起,合作社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每人每月由10元调整为30元。调整后的费用仍在原资金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