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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三统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四条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从各级医疗机构中选出不少于300名德才兼备、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丰富临床用药经验的药学、医学专家,组建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需要评标时,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部分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定标活动。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十五条 评标采用综合评标方法,对投标药品的报价,企业规模、信誉、质量、服务、纳税等客观要素分别进行量化,确定分值,适当加大投标药品价格所占分值比例,建立科学合理的投标药品评价体系。

  第十六条 药品统一招标服务机构组织药品招标投标,应当向社会公开开标的时间和地点,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七条 自治区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卫生行政、物价、财政、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组成监督检查组,对投标主体资格的认定、开标、议标、评标、定标和价格核定等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因突发伤亡事件或者突发传染性疾病收治伤员、病人,医疗机构库存的招标采购药品不能满足临床急需的,医疗机构可以就近向其他药品配送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调剂药品,但应当在15日内将所调剂使用药品的名称、数量、价格报有监督管理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编制《药品目录》,应当进行市场调查和科学论证。选择药品应当符合患者的不同需要和医疗机构的发展需要。

  第二十条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编制《药品目录》,应当听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药学、医学专家和药品生产企业、物价、食品药品监督、药品统一招标服务机构等部门、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并适时对《药品目录》的内容进行调整。

  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名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

第三章 统一价格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依据本办法招标采购的药品,实行统一零售价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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