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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三统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三统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政发[2006]15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三统一”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三统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活动,降低药品价格,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各类公立医院(含国有控股企业设立的医院)、社区卫生医疗服务机构、村卫生室以及确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药品统一招标服务机构,是指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从事医疗机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本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含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实行统一招标、统一价格、统一配送(以下简称“三统一”)的管理制度。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采购药品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物价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对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三统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财政、监察、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三统一”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统一招标

  第五条 医疗机构采购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编制的《自治区医疗机构统一招标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必须实行统一招标采购,由药品统一招标服务机构负责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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