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加强社区服务工作队伍建设。注重从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和退役士兵中选拔优秀人才到社区工作。采取面向社会公开选拔,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办法,扩大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的选人、用人范围,改善社区工作者队伍结构。健全和完善选派优秀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到社区锻炼制度,增强社区组织的活力。要建立社区干部及其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自然增长机制,切实解决他们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问题,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提高工作积极性。要加强培训,探索建立以各级党校为主阵地的分层培训体系,按照“缺什么、训什么”的原则,不断提高社区工作者服务居民、管理社区的能力。各市负责街道(镇)、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居委会主任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县(市、区)负责社区其他工作者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培训经费列入市、县(区)财政预算。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从事养老托幼、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体育康复、家政服务等专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积极鼓励社区干部参加各种形式的学历教育,不断提高文化水平。
(二十一)加强社区服务的统筹规划和政策指导。自治区编制《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五”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明确全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及相关政策、措施。各市、县(区)依据自治区的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办法。各地要将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统筹安排,通过新建、改扩建、购买、置换、调剂等办法,不断完善社区服务设施,增强服务功能。争取用3年-5年时间,实现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全覆盖。同时,要通过建设示范项目、引导社会力量投资、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捐赠赞助等方式,共同推进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有重点地开展农村社区服务试点工作,逐步实现城乡社区服务统一规划,统筹发展。
(二十二)加强对社区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综合运用行政、法律手段监督和管理社区服务。重点从服务项目,服务设施,居民满意度等方面入手,不断完善社区服务体系评价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有关服务信息的采集及工作评估体系。社区居委会要建立单独的财会账目,并严格执行财务和审计制度,严禁将救助、福利、公益款物等挪作他用。认真解决社区服务发展中的各种问题,及时查处违法违纪和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保证社区服务健康发展。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自治区民政厅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