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服务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按照互惠互利、资源共享原则,积极引导社区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或周边单位内部食堂、浴池、文体和科教设施等向社区居民开放,实现共驻共建、资源共享。各单位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要倡导和鼓励驻社区单位为社区居民无偿提供服务,需收取费用的,其收费标准应与单位内部职工同等对待。社区居委会利用驻社区单位活动场所开展大型公益活动时,驻社区单位要大力支持,无偿或优惠提供活动场所。充分利用社区内的学校、培训机构、幼儿园、文物古迹等开展社区教育活动。有关单位开展社区服务,既可以单独经营,也可以与社区组织联营共建。破产、兼并、拍卖企业在处置企业资产时或企业实行改制,分离所承担的社会职能时,应将社区组织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房产产权无偿划给社区组织使用。
(十八)鼓励和支持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开展社区服务业务。各级政府要将社区商业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通过新建和改造,完善社区各类商业服务设施。要加强与社区居委会和社区物业管理部门的沟通,充分利用社区内闲置设施、房屋,兴办购物、餐饮等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网点。对开办商业性社区服务项目的,要依法简化审批手续,维护其合法经营权益,并积极引导其向产业化、市场化发展;对兴办微利性商业服务的,要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积极推进适宜产业化经营的社区服务实体的股份制改造。鼓励大型服务企业兼并、控股国有或集体所有的社区服务单位,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参股或兴办社区服务企业。鼓励相关企业通过连锁经营提供购物、餐饮、家政、洗衣、维修、再生资源回收、中介等社区服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物流配送平台帮助社区内中小企业,实现服务模式创新,推动社区商业体系建设。积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办或合伙兴办社区服务组织,或通过小时工、非全日制工和阶段性就业等灵活方式参与社区服务。
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社区服务监管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社区服务工作的重要性,把社区服务工作与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实施社会救助和再就业工程、发展第三产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等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社区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为社区服务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自治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社区服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各地要搞好组织实施工作。依托社区提供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劳动保障、建设、文化、卫生、人口计生、环保、体育等部门,要按照社区服务发展要求,加强业务指导,提高服务水平。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商务、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进一步制定促进社区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残联、老龄、慈善等组织参与社区服务,大力倡导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形成推动社区服务发展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