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不断改进政府公共服务方式。整合政府各部门在城市基层的办事机构,积极推进“一站式”服务,提高为社区及其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建立社区“准入制度”,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行政性工作摊派给社区组织。对有些社区组织做起来有优势的行政性工作,各部门、单位,应持有关文件和具体实施意见,向当地社区建设领导协调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实行 “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委托社区组织承担。未按要求申报审批的,社区有权拒绝或不执行。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等多种形式,调动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的积极性,促进公共服务社会化。建设统一的社区服务机构,将社区居民的服务需求与能够提供服务的公共资源紧密联系起来。建立覆盖全区的社区信息服务管理网络,实现自治区、市、县(区)、街道(镇)、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之间的网络联接,构建集管理与服务为一体的社区信息管理网络体系,提高社区公共服务的自动化、现代化水平。
三、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
(十二)支持社区居委会协助城市基层政府提供社区公共服务。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在了解社区居民需求、提供便民服务方面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老龄委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大投入,妥善解决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工作用房和服务设施,并建立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要指导社区居委会定期听取居民对社区公共服务的意见,不断提高社区公共服务质量。
(十三)支持社区居委会开展自助和互助服务。鼓励并支持社区居委会组织动员驻社区单位和社区居民开展邻里互助等群众性自我服务活动,为居家的孤老、体弱多病和身边无子女老人提供各种应急服务,为优抚对象、残疾人及特困群体缓解生活困难提供服务。倡导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开展社会捐赠、互帮互助活动,对社区困难群体实行辅助性生活救助。管理、利用好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方便社区成员生活。有条件的地方,社区居委会可以根据居民需要,建立社区服务站,从公益性岗位选配2名-3名工作人员,并建立热线电话救助网络、社区智能服务网络、社区服务站、社区公共服务社等服务载体,开展非营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