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市卫生局成立院务公开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小组,不定期对直属各单位的院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每年组织考核一次。监督、检查及考核院务公开的内容是否属实、全面,公开是否及时,程序是否合法,职工群众反映院务公开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否得到解决。督促直属各单位严格执行院务公开的制度和规定。
第十七条 市卫生局院务公开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小组对被考核单位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等方式方法进行统一考核。
第七章 奖惩
第十八条 在单位内部考核中,对考核成绩优秀的科室或工作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应作为单位年终评先评优等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在市卫生局组织的考核中,对考核成绩优秀的单位或工作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将作为系统年终评先评优等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院长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进行诫勉谈话、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内容开展公开工作的;
(二)不按院务公开工作要求,半公开、虚假公开或隐瞒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三)违反院务公开工作要求,造成泄密事件或侵犯他人个人隐私的;
(四)阻碍、压制监督、投诉的;
(五)对检举、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六)公开工作不落实,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经民主评议,职工对院务公开工作满意率不足60%;
(八)其他违反院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对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
(二)与院务公开责任人串通,半公开、虚假公开或者不公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