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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人事、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8月3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3日)废止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人事、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劳社〔2006〕33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转发给你们。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仍执行原有关工伤政策和规定。

  二、上述第一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央、省属、军队驻穗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直接管理,其工伤保险事务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承办;驻其他市、县的由所在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其工伤保险事务由所在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

  三、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规定的一类行业基准费率,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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