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加大政府对节能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对我区的专项支持。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列支节能专项资金2000万元,对重大节能工程项目和重大节能技术开发、示范项目和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给予资金补助或项目贷款贴息,并在税收、土地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政府节能管理、政府机构节能改造等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十二)拓宽节能融资渠道。各类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对节能的资金投入。要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
(三十三)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加快城镇供热商品化、货币化,将采暖补贴由“暗补”变“明补”。加强供热计量,推进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抓紧研究制定建筑供热采暖按热量收费的政策,培育有利于节能的供热市场。2008年完成全区城镇供热体制改革。
(三十四)实行节能奖励制度。自治区每年对在节能管理、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也要相应对节能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企业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办法,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节能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奖励计人工资总额。
八、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和节能基础能力建设
(三十五)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各市、县(区)要加强节能管理力量,充实工作管理队伍,完善节能监督体系,进一步强化和完善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察(监测)工作,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自治区节能中心要认真履行职责,开展政策研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三十六)加强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各市、县(区)要为统计部门依法行使节能调查统计、统计执法和数据发布等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充实工作力量,完善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建立能够反映各地能耗水平、节能责任目标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体系。要强化对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的审核,确保数据准确、及时。各用能企业要按要求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专职人员,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网上直报制度。节能主管部门要定期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能源计量进行督查。
(三十七)强化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要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节能宣传,不断提高全民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将节能纳入中小学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搞好节能宣传,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曝光那些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企业和现象,宣传节能典型。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组织中小学开展节能宣传和实践活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技术和典型交流,组织节能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每年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活动,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使节能成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
(三十八)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已成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委,主要负责全区节能工作的具体组织和日常工作。要建立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全区重大节能工作。各地区、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也要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明确专门的职能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