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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二十四)加强重点用能企业自我节能管理。重点用能企业要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节能降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强化基层基础工作,设立专门管理岗位,配备专职人员,健全能源计量管理、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加强对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人员的培训。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节能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定期公布重点企业能源利用状况。
  (二十五)加强电力需求侧和电力调度管理。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制定优化城市、企业用电方案,推广高效节能技术,推进能效电厂建设,提高电能使用效率。电力调度部门要改进发电调度规则,优先安排水电、风力和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发电,对燃煤火电机组进行优化调度,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实现电力节能和经济调度。
  (二十六)控制室内空调温度。所有公用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不高于20摄氏度。有关部门要修订完善公共建筑室内空调温度有关标准,并加强监督检查。
  (二十七)加大节能监督检查力度。自治区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冶金、有色、建材、化工、石化等重点行业、重点耗能企业和重大新建技改项目的节能大检查,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及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对节能指标完成好的地区和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并在资金、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核准、备案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对没有完成节能指标或完成不好的地区和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各项优惠和扶持。
  七、强化节能保障措施
  (二十八)贯彻落实节能优先的方针。各级政府要把节能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切实增强生产建设和消费领域的能源宏观调控能力,将节能优先的方针贯彻落实到制定和实施发展战略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以及财政、税收、金融和价格等政策中,鼓励和支持节能。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强化节能的论证和评估。
  (二十九)推行节能新机制。建立节能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区内外各类能耗信息以及先进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经验,引导企业挖潜改造,提高能效。推动节能产品认证和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实施,引导用户和消费者购买节能型产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克服节能新技术推广的市场障碍,促进节能产业化,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建立节能投资担保机制,发展节能技术服务体系。
  (三十)完善强化节能的激励政策。深化能源价格改革,逐步理顺不同能源品种的价格,形成利于节能、提高能效的价格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峰谷、丰枯电价和可中断电价补偿制度,对淘汰和限制类的高耗能项目及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抑制高耗能行业的盲目发展,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制定《节能设备(产品)目录》,对生产或使用《目录》所列节能产品实行鼓励政策。将节能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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