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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十八)培育节能服务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资金,强化自治区级和主要耗能行业节能监测、服务机构的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测设备更新、人员培训、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服务机制。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支持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中心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
  (十九)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广泛开展与国际组织、金融机构及有关国家和地区在节能领域的合作,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重点在风力发电、煤层气利用及水泥纯低温余热发电方面推行清洁生产机制。
  六、加大节能监督管理力度
  (二十)依法实施节能管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和完善《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能源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监察办法》,制定《节约用电管理办法》、《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完善节能法律法规体系,依法强化监督管理。认真落实主要耗能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建筑节能标准和建筑物制冷、采暖温度控制标准等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修订和完善我区主要耗能产品能耗指标,制定大型公共建筑单位能耗限额。
  (二十一)强化节能规划指导。尽快修订和完善自治区“十一五”节能规划,各地级市和列入国家千家节能行动的19户企业要根据自治区“十一五”节能规划的要求,制定各自“十一五”节能专项规划和节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
  (二十二)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自治区和各市以及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的重点耗能企业签订综合能耗降低目标责任书,逐级分解落实,并将能耗降低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工作考核体系,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自治区统计局、经委等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综合能耗指标公告制度,定期向全社会公布各地和重点能耗企业的能耗状况和节能指标完成情况。
  (二十三)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制度。对年综合能源消耗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内外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专题论证。对未进行节能评估或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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