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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民险发[1996]14号)


各县(区)民政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现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六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6]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办法》实施之日(1996年5月1日)起,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按单位上月在职中国职工工资总额的30%调整为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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