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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月18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8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1]43号)


各部、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经研究决定,对本市1961年至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期间退职回乡已故老职工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补助标准,每月由97元提高到1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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