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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深圳市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深圳市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3月1日 深劳社规〔2007〕2号)


  为贯彻落实《关于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4号)精神,切实解决我市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困难问题,稳定和促进残疾人个体就业,现就我市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在国家法定就业年龄段,持有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上年度个体经营月均纯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残疾人个体户(以下称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可以申请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个体经营月均纯收入是指某一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内残疾人个体户从事经营所得扣除经营成本和税款等税费后的月平均利润。

  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标准

  对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费困难期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给予补贴。统一以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缴费补贴,计算公式如下:年度补贴标准=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上年度实际缴费月数。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实际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以上的部分,不予补贴。

  三、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经费来源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区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从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四、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申报程序

  (一)补贴方式。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行“先交后补”的规定,即本社会保险缴费年度申请上一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二)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可于社保缴费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工作站提出上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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