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关于个人帐户中的资金
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部分标准的确定,应根据全乡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筹集总额,按照“统筹兼顾、合理配置”的原则,通过周密测算,将筹集总额划分为:用于当年支付养老金补差部分;用于近期老人养老金补差储备部分;用于记入个人帐户部分。用于当年支付养老金补差部分,应考虑今后支付养老金的承受能力,并且适当控制发放养老补助金标准。用于支付近期老人养老金的补差预备资金,在近十年内储存额应占年筹集总额的10-15%。用于记入个人帐户部分,应在有计划安排妥上述两部分资金后,全额记入个人帐户,记入个人帐户的标准,一般按不低于全乡(镇)个人平均缴纳养老保险费的40%记入。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部分的具体标准,每年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上述要求拟定,并报县(区)民政局核准后执行。
《办法》第
十九条规定,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按照不低于同期居民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利率计息。为了避免同一办法、同一对象、同一缴纳标准,而享受养老保险金标准不一的矛盾,具体计息利率每年由市民政局统一公布。
九、关于基金的管理及增值运营根据
《办法》第
三十条中规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乡两级按比例分级管理,并逐步向县集中、统一管理过渡”的要求,在具体执行时,对养老保险基金现已确定和实行县(区)一级集中、统一管理的,应仍实行县(区)一级集中、统一管理。
对未实行县(区)一级集中、统一管理的,记入个人账户中的养老保险费(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仍由县(区)统一管理。用于当年支付的养老金和纳入社会统筹部分的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乡两级按比例分级管理,具体比例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在2000年之前过渡到由县(区)一级集中、统一管理。
为了使养老保险基金安全、高效的增值,现阶段养老保险基金增值的办法,主要是购买国家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通过金融机构获得高效的增值率,养老保险基金需用于地方建设,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贷款,并由放贷金融机构负责按期收回本息。目前,养老保险基金委托运营的金融机构,主要是工商、农业、建设、交通、中国、浦发等六大银行。县(区)养老保险承办机构应采取招标竞争的方式,筛选出2-3个收益高、信誉好的金融机构,报送县(区)人民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