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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对《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


  六、关于领取年龄、计算方法及死亡继承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规定为:

  农副业从业人员不论男女,均为六十周岁;其余人员男为:六十周岁,女为:五十五周岁。

  计算方法:根据保险对象个人养老保险资金帐户内保险费储存总额和上海农村老年人的社会平均余命(即78岁减去领取年龄),确定养老金领取标准,具体计算方法表达为:

           (1+利率)平均余命-1×利率
  月养老金领取标准=----------------------×积累总额
           12×[(1+利率)平均余命-1]

  根据《办法》二十五条的规定,保险对象在领取养老金前死亡的,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储存额,由承办机构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的继承人;保险对象在领取养老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由承办机构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本条款中的“丧葬费”的标准,参照国家和本市的有规定确定。
  七、关于养老补助金

  以前郊县普遍实行对年老农民的养老补助金办法,其资金从乡(镇)、村、组三级集体积累中提取,这是以往对老人的一种社会保障措施,应继续维持。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后,有些县(区)将养老补助金纳入新的制度之中,从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中列支。由于老办法与新制度资金性质的不同,《办法》十三条明确规定养老补助金应继续从原渠道提取。为了保障原有老人和近期老人的基本生活,《办法》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对领取养老补助金范围和标准的调整以及补差问题等作了规定,各县(区)应严格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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