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适用范围
《办法》第
四条“本市范围内农村各乡(包括镇管村体制的镇)”是指:
各县所辖农村各乡和镇管村体制的镇;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所辖农村各乡和镇管村体制的镇;除上述县(区)外的区所辖的各乡和镇管村体制的镇。
《办法》中的“企业”,包括在农村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
《办法》第
四条中“不适用本办法人员”是指:事业单位和机关中按照《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已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即事业单位和机关中除按规定参加城镇养老保险人员以外的在职人员均属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范畴。
《办法》第
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纯农户”是指具体农户单位中无成员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包括已经工商登记的个体户、私营企业以及从事种植、养殖的专业户)的家庭。对"纯农户"参加养老保险贯彻自愿原则,不能搞强迫,但也不能放任不管。要坚持做好正面宣传,做过细的工作,让纯农户从保障晚年生活的切身利益中启发自觉,做到自愿。
三、关于管理机构和承办机构
《办法》第
七条规定了市、县(区)民政部门是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是重申了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明文规定。早在一九九一年和一九九四年,国家体改委、民政部、劳动部、人事部等发文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负责”。